撰稿:Haipai
六月 29 2010
《史上最牛公函》一文的核心提示:“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李渡工业园区,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遭到强行爆破,付某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法庭。由于园区管委会发函‘警告’法院‘不得一意孤行’,付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,对此管委会回应称系‘表达意见而已’,称听不听话是法院的事。”
重庆一管委会发出的“警告函”,确实管用,使该地方法院改变了一审判决,管委会“获胜”。重庆一管委会发出的“警告函”是权力,法院代表的国家法律,重庆地方法院按照管委会发出的“警告函”判决,就是明显的法律屈服权力。──非常明显的“权大于法”现象。
我们党已经确立“以法治国”方略,承诺2020年实现“法制政府”,每时每刻都在向党员干部强调要遵纪守法。然而,地方干预司法,个别领导牵制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。“史上最牛公函”事件就是充分证明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?
这种现象说明:虽然我们强调党员干部要遵纪守法,但是,我们的体制却存在着“权大于法”机制。
我们国家的领导体制是“党委领导,政府负责”体制。地方党委对本地方是“绝对领导”、“统一领导”和“集体领导”。“绝对领导”是不受法律法规和社会各界制约和监督的,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制约、监督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的规定(党内除外)。这就使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“凌驾于”法律之上。地方党委对本地方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实行“统一领导”,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都是由地方党委选拔、任免的,官员的职务升迁、工作调动和工资福利也都是地方党委说了算的,本地方的制约监督机构那个敢制约、监督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?这就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“脱离”司法机关的管辖。地方党委对本地方具有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,实行“集体讨论和集体决定”的“集体领导”。常言道:法不责众。集体是众的概念,“集体领导”不是自然人和法人,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,所以,“集体领导”不受法律法规制约和监督。再加上“党委领导,政府负责”,党委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。不受制约和监督并且免责,是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的“特权”。
由于我们实行交叉任职,地方党委成员都兼任同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“一把手”。例如,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主任,地方党委第一副书记兼任同级地方政府首长,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纪委书记,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地方政协主席,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地方各“委、办、局”的主要领导等等。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“一把手”即便不是由同级地方党委成员兼任的,也一定是由本单位党委成员兼任的。也就是说,各级各类的“一把手”背后都有一个“地方党委”,都是“地方党委”成员。所以,各级各类的“一把手”都是“凌驾于”法律之上和“脱离”司法机关管辖的。
同样道理,我们的地方党委、地方政府和权力部门也是很难严格区分的。它们都有“绝对领导”、“统一领导”和“集体领导”成分。也都是“凌驾于”法律之上和“脱离”司法机关管辖的。
再加上党员用党纪约束、官员用政纪约束、百姓用法律约束。当某个党员(官员)违法违纪的时候,先由党组织(政府)进行党纪(政纪)处分,然后,由党组织(政府)视其情况而定,是否依送司法机关处理。如果党组织(政府)不同意将违法违纪的党员(官员)依送司法机关处理,司法机关就无能为力。司法机关没有权力直接拘禁党员和官员。着就是“法不治党”和“法不治官”。
重庆一管委会既是“地方党委”又是“地方政府”,还是“权力部门”。说“管委会”是“地方党委”;一是在重庆市委的领导下,二是在“管委会”本身党组织的领导下。说“管委会”是“地方政府”;一是在重庆市政府的领导下,二是“管委会”本身就是一级政府部门。“管委会”既有“地方党委”的权力又有“地方政府”的权力,所以,“管委会”也具有“绝对领导”、“统一领导”和“集体领导”成分,也都是“凌驾于”法律之上和“脱离”司法机关管辖的。这就解释了重庆地方法院听命于“管委会”的原因,也解释了“权大于法”体制机制和现象的原因。
重庆“史上最牛公函”:门缝里塞不进来司法公正 – 黑格二/文
这个判决充满戏剧性。作为政府机关的当地管委会居然向法院发出措辞严厉的“警告”———“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”,“一意孤行”“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”云云;待一审付某败诉之后,管委会又称这只是“表达意见而已”,听不听话是法院的事。在这里,权力是何等的傲慢?
而法院副院长的答复更富戏剧性:公函是从门缝里捡的。但他却在上面郑重做出批示,下发办案法官。于是这份没有经过双方质证,甚至见都没有见过,既不是证人证言、又不是鉴定结论的塞在门缝里的“警告信”,堂而皇之被塞入卷宗当中,成为本案的判决依据,并且还可能成为二审的依据。
虽然这个新闻充满了“笑点”和闹剧的成分,但评判案件的标准依然只能是法治。
首先,从法理上分析,本案不是民告官的征地纠纷,而是建设公司爆破,造成付某的美蛙大批死亡的特殊侵权案件,纯属民事纠纷。既如此,当地政府就不应该参与其中。但涪陵区国土局、李渡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是:爆破公司放炮是政府允许的,如果爆破公司要赔偿,最终还是政府埋单。其实,爆破本身就属于高危险作业,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即爆破公司无论有没有过错,只要客观造成了财产损失,就应该赔偿。有政府允许要赔,没有允许更要赔。当地官员干涉案件判决就是不让赔,不仅是扭曲了个案正义,更是全盘扭曲了相关特殊侵权的法律,使法律在权力面前沦为笑柄。
其次,这场事实上的官民斗法,本应该斗的是“法”,以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,当地政府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超越法律,对付某污名化。
虽然在官员口中养蛙人付某的形象是“欲壑难填”,钻法律空子,之前还有前科,但付某一直坚守着法律底线:他养美蛙有养殖证,打捞美蛙时请公证员做公证,到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权威鉴定,依法起诉侵权人,提出的赔偿额有充分合法的证据;没有漫天要价,没有围堵政府机关,没有扰乱法庭秩序———他只是在依法维权。
门缝里塞不进来司法公正,而只是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;政府不能以公权的名义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,更不能将正当维权污名化。一边是养蛙人付某依法维权,一边是权力一再违法,正如当地官员所感慨的,“如果农民都这样善于利用法律,无疑将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”。既知如此,为什么就不愿意依法行政呢?
随机标签相关日志
This entry was posted on 星期二, 六月 29th, 2010 at 10:39 上午 and is filed under 新鲜.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.0 feed.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,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.
评论暂缺 »
还没有任何评论。
这篇文章上的评论的 RSS feed TrackBack URL
我也说两句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