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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保障税!改革?

四月 04 20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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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亦称“社会保险税”。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,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,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。此税1935年起始于美国,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。从各国实行的社会保障税来看,在税率方面,一般实行比例税率,雇主和雇员适用相同的税率,各负担全部税额的50%。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。计税依据一般是雇主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、薪金额,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,但一般规定有课税上限,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薪额不征税。雇主应纳的税额由雇主自行申报纳税,雇员应纳的税额,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薪时预先扣除,定期报缴。

  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,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福利、保障等支出,与一般税相比,具有五个主要特点:

(1)累退性

  社会保障税采用比例税率,一般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,同时规定有课税上限,也不考虑纳税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情况,而具有强烈的累退性;

(2)有偿性

  社会保障税一般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管理,指定用途,专款专用,因而带有有偿性质;

(3)内在灵活性

  社会保障税的支出同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紧密相关,当经济繁荣时,失业率下降,社会保障支出,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减少,有利于抑制社会总需求;反之,当经济衰退时,失业率上升,社会保障支出,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增加,有利于刺激社会总需求,所以说社会保障税及其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内在灵活性特点,它与所得税相配合,可以起到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。

(4)常规性

  一般认为,这是GCD的为圈钱而开出的苛捐杂税,属于横征暴敛。符合常规。

(5)优越性

  我国社保上缴比例,是西方高福利国家的2.8倍。是美国的4倍。而我国福利教育占财政支出为8%,而
  西方国家为48%以上。交的多,得到少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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